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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關於政府標案合約中規範需達到多少規範成果,如觸及率與完成度或件數達成度,如未達標準則合約扣款多少,帳上如何入帳?如總價200萬之合約,未達標準雖發票開200萬,但應扣款50萬實際只收到150萬元款項,帳上應如何入帳?如為跨年度合約上個年底承接本年度完成之合約,又應如何入帳?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若員工每月薪資收入都不固定,雇主則應在每年的2月及8月調整,而會依照最近3個月的平均收入來調整投保級距,並在申報調整級距的下個月生效。

但若員工薪資不固定或變動較大者,雇主亦可按季或按月申報調整員工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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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由國稅局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者,係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該局指出,遺產管理人因須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其於上述期間未屆滿前,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正確申報遺產稅,因此遺產管理人如已依前述規定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稽徵機關將准予延長其申報期限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1個月內辦理,不受上開延長期限3個月規定之限制。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限,如不能如期申報者,應依規定申請延期申報,以免影響權益。(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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