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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到A公司電話訽問,其因對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及罰鍰有疑義,已依法申請復查,為何其名下不動產仍被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作業處理原則第3點第1款規定及財政部65年12月31日台財稅第38474號函釋意旨,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後仍未繳納者,屬欠繳之應納稅捐,縱然已經申請復查,該局仍得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收到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裁處罰鍰繳款書,合計應納金額新臺幣900萬餘元,雖已依法申請復查,惟逾限繳日期仍未繳納,該局為保全租稅債權,就A公司名下不動產,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二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二成估算,扣除其已設定之抵押權數額,就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地政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並以書面通知A公司。因A公司認為已就核定稅額及罰鍰,依法申請復查,其名下不動產不應遭受禁止財產處分,惟禁止財產處分屬稅捐保全程序,經與A公司溝通後,A公司為免影響其向銀行申請貸款之核准及額度,提供足額擔保,該局立即辦理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納之稅捐,雖申請復查,若逾期未繳納,仍屬欠繳應納稅捐,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或提供相當財產之擔保,以免名下財產遭到禁止處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       該局補充說明,申報贈與稅時,公共設施保留地價額仍需列入贈與總額計算贈與價值後,再從「扣除額」這一欄以同樣的金額減除。

民眾黃小姐來電詢問,其先生於今年中贈與2名子女各200萬元,每個人均未超過220萬元免稅額,還須申報贈與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係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所以,不是以個別受贈對象受贈財產是否超過220萬元作為須申報贈與稅判斷標準,不論贈與多少人、贈與多少財產,只要贈與人同一年度累計贈與財產合計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就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黃小姐之配偶一年內贈與2名子女各200萬元,贈與總額合計40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課稅贈與淨額180萬元,應按稅率10%申報繳納贈與稅額18萬元。該局建議納稅義務人,可善用每人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額,由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以本案為例,黃小姐及其配偶如各自贈與200萬元給子女,因各自減除自己的免稅額就不必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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