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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代銷商之代銷應收貨款餘額,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2年12月9日台財稅第3873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銷產品所經收之價款,屬代收代付性質,其營業收入為代銷商品所收取之手續費或佣金收入。其對應收代銷貨款之保證收取,係屬保證行為,與因營業行為產生之應收帳款有別。故仍應由原委託商依法提列備抵呆帳,不得由代銷商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提列備抵呆帳5,000萬餘元,惟其中1,000萬餘元屬當年度代銷貨物之應收貨款所提列之備抵呆帳,應不予認定,乃調減當年度呆帳損失1,000萬餘元。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

 

依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具其現行有效之護照、國民身分證、駕照、居留證或其他附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團體者,則應檢具其設立登記證明,故倘個人或法人團體擬申請驗證授權書,駐外館處應查驗其個人身分證件或設立登記證明,確認其為本人或法人代表。另鑒於授權書內容多涉及重大權益或財產處分等事項,駐外館處除對於持我國身分證照之申請人得確認其身分人別無虞可逕予受理驗證外,對於外國人或外國法人團體倘無法查驗其所持身分證件或登記設立證明是否屬實或無法確認其身分者,將要求其授權書先經駐地公證、驗證程序,或請申請人將其外國身分證件或證明先經該國使領館證明後,再向我駐外館處申請驗證其授權書。 
 

 

 

 

財政部中區國稅表示,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電氣產品、將中古汽機車及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達節能減碳及改善空汙等目標,財政部近年來陸續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之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如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減徵貨物稅之貨物,於取得退還之貨物稅時,應將該退還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該等貨物如帳列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該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帳列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則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才申請退稅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業以費用列帳者,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該分局特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符合上開貨物稅條例之新車或節能電器而取得退還之減徵貨物稅稅額,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給付單位退還上開貨物稅稅額無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 。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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