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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司當時在國稅局申報的營業項目是「電腦及電腦週邊設備批發」-書審是6% ,但是109年實際批發項目是手套等「綜合商品批發業」-書審是5% ,想要詢問現在要申報營所稅,營業代碼要寫哪個?如果我依照實際情況寫「綜合商品批發業」,會不會反而跳異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列報執行業務費用,應與執行業務直接必要相關,並取具確實憑證及與執行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查核某技師事務所107年度申報案件,發現其財產目錄增列107年1月購買活動房屋1,000,000元,提列折舊250,000元,另於雜項購置項目列報購買4台冷氣400,000元。經洽該事務所提供相關憑證及說明,活動房屋1,000,000元包括4個貨櫃800,000元及整地費200,000元,所購置4部冷氣亦係安裝於貨櫃屋,經查貨櫃屋組裝及整地地點係在負責人自有新北市瑞芳區之土地,與事務所之執業處所(臺北市區)不同,雖稱係為倉庫使用,但無法提出確為業務有關必要支出之合理說明,無法認屬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因此剔除折舊250,000元及購買冷氣費用400,000元,調增所得650,000元。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列報執行業務費用,應與業務直接必要相關,並應取具及保存與業務有關之事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繼承房地時,若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該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之房地現值部分,屬其因繼承該房地所產生之額外負擔。日後出售該房地時無論依舊制或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交易所得時,該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地現值合計數,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該局以房地合一新制範圍舉例說明,甲君107年2月1日繼承其父親在105年3月1日購入之A房地(繼承時房地現值合計300萬元),併同繼承其父所遺以A房地向金融機構貸款餘額600萬元,甲君109年5月1日以1,000萬元出售A房地(必要費用50萬元;107年至109年物價指數未調整;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於計算A房地之課稅所得如下:房地交易所得=房地售價1,000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300萬元-必要費用50萬元=650萬元繼承取得房地之額外負擔=實際負擔貸款餘額600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300萬元=300萬元應課稅所得=房地交易所得650萬元-額外負擔3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300萬元該局提醒,個人出售因繼承不動產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不動產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餘額,並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者,始可適用減除上述額外負擔之規定;如係個人繼承過戶登記後,為擔保自己之債務,才以該不動產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之貸款餘額,則不適用,民眾如果想要瞭解更多相關資訊,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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